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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南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作者:宋园堂 来源:本站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8-3-30

2018年3月29日孝南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和《孝感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细则、办法以及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按照统一格式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标准文本及其说明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本。

第四条  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负责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统一接收登记,并按照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工)委]的职责分工提出办理建议后,报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批转有关专(工)委审查。

第五条  专(工)委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该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进行审查、研究,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 

(一)超越法定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

(三)同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四)制定违背法定程序;

(五)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的行政措施明显不合理、不公平;

(六)其他不适当,应当予以撤销、废止或者修改的情形。

第六条  专(工)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联合审查会和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专(工)委在审查、研究中需要了解相关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要求说明情况或者提交补充材料。

第七条  专(工)委经过审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的,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由法制委办理备案;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修改或者废止的初步审查意见、研究意见,由法制委交制定机关办理。

专(工)委经过审查、研究,认为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在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修改或者废止的初步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前,可以先由法制委及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其他有权审查机关沟通相关情况。

第八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向法制委告知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法制委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七日内向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研究意见的专(工)委予以反馈。

第九条  制定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自告知法制委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修改或者废止。

制定机关应当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条  专(工)委认为制定机关提出的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不当的,应当及时向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报告,并会同法制委与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沟通。

沟通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进行审议时,制定机关可以书面陈述意见,并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会议经过审议,认为应予撤销的,应当作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法制委应当接收登记、提出办理建议,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法制委应当接收登记,对审查建议进行研究,必要时提出办理建议,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法制委应当在办理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结束后七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对不属于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法制委应当自接收登记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告知提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机关提出。

第十四条  法制委应当在审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及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法制委应当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相关工作,加强与其他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工作衔接、沟通协调、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制定机关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迟报、漏报、瞒报应当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法制委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

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法制委备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7年8月22日孝南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孝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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